党代表述职评议制度

2016年01月06日来源: 作者:  点击数:

为促进党代表积极履行职责,更好地发挥党代表的作用,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,制定本制度:

第一条  党代表要向工作室所在的上级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工作述职,接受所服务对象的评议和监督。

第二条  党代表在驻室期间,每年至少要述职评议一次,由党代表工作室所在的上级党组织负责组织,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听取述职,开展评议活动,党代表的述职评议活动可与本单位党员民主评议等工作相结合。

第三条  述职评议内容主要包括:

1.学习、宣传、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镇党代表大会、镇党委的决议、决定,遵守党的章程、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;

2.出席、调研、座谈、学习、培训等活动的情况;

3.了解、收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、难点问题、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情况;

4.严格执行党代表联系党员有关规定和基层接待日制度,履行党代表工作职责情况,积极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向党代表大会及党的有关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情况;

5.完成上级党组织委托的有关工作情况;

6.其他需要述职的内容。

第四条  党代表述职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。党代表工作室所在的上级党组织党员听取党代表述职,提出批评、意见和建议,按优秀、称职、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四个等次进行测评。

第五条  党代表工作室所在的上级党组织形成对党代表的评议意见,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审核,并保证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备案。

第六条   评议结果,由党代表工作室所在的上级党组织向党员通报,同时反馈到党代表本人。对党代表提出的建议、批评和意见,由党代表工作室所在的上级党组织负责督促党代表进行整改。

第七条   评议结果作为党代表评选评优和评选其他先进称号的重要依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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